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北小字第1197號
原 告 乙○○ 指定送達
被 告 東森得易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
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
明文。
二、本件被告公司所在地在台北縣中和市○○路○○○號地下1樓至
4樓,有公司及分公司基本資料查詢明細在卷可考,依民事
訴訟法第2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
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 羅富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方蟾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