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417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417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訴字第4173號原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振芳 訴訟代理人 蕭德富 被告宏威光學貿易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林雅珍 被告 林垂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9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叁佰陸拾陸萬陸仟陸佰伍拾陸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依兩造簽訂之授信契約書(週轉性支出專用)第19條、授信契約書(限此次週轉性支出專用)第19條約定(見本院卷第22頁、第32頁,下合稱系爭契約),因系爭契約涉訟時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是本院自有管轄權。
二、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三、原告主張:宏威光學貿易有限公司(下稱宏威公司)於民國103年9月18日及107年12月18日邀同林雅珍及林垂波為連帶保證人,與伊簽立系爭契約,分別約定於授信總額度新臺幣(下同)200萬元、300萬元範圍內與伊為授信往來;嗣宏威公司於107年12月19日向伊借款210萬元及90萬元,約定利息按伊三個月定儲利率指數加碼週年利率2.32%(現為週年利率3.12%)計算;宏威公司復於108年11月25日向伊借款140萬元及60萬元,約定利息按伊本行三個月基準利率加碼週年利率0.813%(現為週年利率3.48%)計算,上2筆借款均約定未依約履行債務時,自應償還日起,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付之違約金。詎宏威公司僅繳付本息至109年4月21日,尚欠如附表一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未清償,依約宏威公司已喪失期限利益,借款視為全部到期,而林雅珍、林垂波既為上開借款債務之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爰依消費借貸、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366萬6656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四、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五、經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系爭契約、授信動撥申請書兼借款憑證、放款戶帳號資料查詢、放款交易明細帳、放款利率資料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17-46頁、第61-69頁),經本院調查前揭證據資料,確與原告所主張之事實相符,堪信為真。至原告主張附表一編號2借款之利息應自109年4月21日起算,惟依原告提出之放款交易明細所示(見本院卷第63頁),宏威公司就附表一編號2借款之最後繳息日為109年4月21日,則前揭借款應自上開繳息迄日之翌日即同年月22日為利息起算日,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附表二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即附表一編號2借款109年4月21日之利息),即屬無據,應予駁回。
六、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爰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9年9月18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匡偉
法官王唯怡
法官陳乃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9年9月18日
書記官林玗倩附表一編號借款本金(新臺幣)本金餘額(新臺幣)借款日(民國)到期日(民國)利息計算期間(民國)週年利率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逾期6個月以內按原利率10%逾期6個月以上按原利率20%1210萬元116萬6656元107年12月19日110年12月19日自109年4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3.12%自109年5月22日起至109年11月21日止自109年11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290萬元50萬元107年12月19日110年12月19日自109年4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3.12%自109年5月22日起至109年11月21日止自109年11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3140萬元140萬元108年11月25日109年5月25日自109年4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3.48%自109年5月26日起至109年11月25日止自109年11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460萬元60萬元108年11月25日109年5月25日自109年4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3.48%自109年5月26日起至109年11月25日止自109年11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合計366萬6656元附表二編號借款本金(新臺幣)本金餘額(新臺幣)借款日(民國)到期日(民國)利息計算期間(民國)週年利率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逾期6個月以內按原利率10%逾期6個月以上按原利率20%1210萬元116萬6656元107年12月19日110年12月19日自109年4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3.12%自109年5月22日起至109年11月21日止自109年11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290萬元50萬元107年12月19日110年12月19日自109年4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3.12%自109年5月22日起至109年11月21日止自109年11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3140萬元140萬元108年11月25日109年5月25日自109年4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3.48%自109年5月26日起至109年11月25日止自109年11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460萬元60萬元108年11月25日109年5月25日自109年4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3.48%自109年5月26日起至109年11月25日止自109年11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合計366萬665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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