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4年度原附民字第17號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原附民字第17號

附民原告 胡煌明

附民被告 柯佩君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基原簡字第40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準用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8月4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劉桂金

法官陸怡璇

法官李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8月4日

書記官曾禹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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