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票字第7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票字第745號聲請人展茂光電股份有限公司重整人丙○○重整人丁○○重整人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戊○○指派代表人甲○○相對人乙○○上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乙○○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釋明利息起算日及提示日。中華民國98年2月2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卓怡君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2月2日
書記官林宜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