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4年度台聲字第1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4年台聲字第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強盜聲請合併審判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台聲字第一八號
被告甲○○
號(另案在押台灣台北看守所)上列被告因強盜案件,經本院發回更審,由台灣高等法院九十一年度上更㈠字第二六四號審理。查與繫屬於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之被告 劉炎國 等強盜案件(本院九十三年度台上字第三四七一號判決發回更審)為刑事訴訟法第七條第二款之相牽連案件,依同法第六條第二項後段規定,移送於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合併審判,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四月十四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謝家鶴
法官洪文章法官花滿堂法官陳世淙法官洪佳濱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四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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