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2年上易字第2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01日
裁判案由:恐嚇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2年度上易字第249號
102年度上易字第250號上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丁榮成上訴人即被告陳榮安上訴人即被告 李志育 上訴人即被告 王揆堯 上訴人即被告 陳宏明 上訴人即被告 張欣茹 上列被告重利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2年6月13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中華民國一○二年六月十三日所宣示之判決原本關於案由欄移送併辦案號部分應增列「102年度偵字第7485號」;理由欄丙「公訴意旨略以」之記載應更正為「公訴及移送併辦意旨略以」。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
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判決正本與原本不符,爰依職權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7月1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翁慶珍
法官李政庭法官石家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7月1日
書記官黃月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