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上訴字第73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上訴字第73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違反商業會計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98年度上訴字第736號上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3817號,中華民國97年11月28日第一審判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25948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係 夏賞 國際企業有限公司(下稱夏賞公司)之負責人,其明知夏賞公司自民國89年11月間起至93年2月間止,並無實際進貨及銷貨之事實,竟仍基於幫助逃漏稅捐及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概括犯意,自如附表一所示龍鈺實業有限公司等營業人處取得不實之統一發票(下稱發票)計96紙,金額合計新臺幣(下同)72,617,309元,作為夏賞公司之進項憑證而據以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以此方式幫助夏賞公司逃漏營業稅達3,630,866元。被告另連續虛偽開立不實之發票計159紙,金額合計75,529,397元,分別交付予如附表二所示斯邁爾科技國際有限公司等營業人,充當各該公司之進貨憑證使用,以此法幫助該等營業人逃漏營業稅,逃漏之稅捐金額合計達3,775,045元,均足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課稅管理之正確性;因認被告涉犯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商業負責人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等罪嫌。
二、檢察官認定被告涉犯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商業負責人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等罪嫌,係以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下稱國稅局)查緝案件稽查報告(含夏賞公司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營業人變更登記查簽表、營利事業統一發證變更登記申請書、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委託書、夏賞公司股東名簿、營業人進銷項交易對象彙加明細表、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名冊、不實統一發票派查表、欠稅總歸戶查詢表等),為主要論據。
三、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或其行為不罰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茍積極證據本身存有瑕疵而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而此用以證明犯罪事實之證據,猶須於通常一般人均不至於有所懷疑,堪予確信其已臻真實者,始得據以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性之懷疑存在,致使無從為有罪之確信時,即應為無罪之判決,有最高法院30年上字第816號、76年臺上字第4986號判例及82年度臺上字第163號判決意旨足資參照。
四、訊據被告否認有違反稅捐稽徵法、商業會計法等犯行,辯稱:我先前雖然擔任夏賞公司之負責人,惟已於92年9月15日將夏賞公司轉讓予乙○○,乙○○接手經營夏賞公司後,是否有虛進、虛開發票之情形,我並不清楚,也不知情,我在擔任夏賞公司負責人期間所經手之進、銷項發票,均有實際交易行為之發票,並無虛進、虛開發票之情事。公訴意旨所列夏賞公司虛進、虛開之異常發票,我擔任夏賞公司負責人期間,僅經手其中與 武玄 國際有限公司(下稱武玄公司)、東暉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東暉公司)、 朱廷 企業有限公司(下稱朱廷公司)間之交易發票;當時夏賞公司與上開公司確均有交易行為,武玄公司部分係與夏賞公司有貨物買賣交易,夏賞公司出貨予武玄公司,並由夏賞公司開立發票予武玄公司,嗣後該批貨物有瑕疵遭退貨,武玄公司會計人員未開立退貨折讓單,而直接將發票開回給夏賞公司,此係因武玄公司會計人員不熟悉會計實務做法而為之權宜處理,並非雙方無實際交易行為,就此部分已向稅捐稽徵單位辦理更正;東暉公司部分,係由夏賞公司為該公司辦理公司登記等事務,收取報酬,而開立發票予東暉公司;至朱廷公司部分,則係由夏賞公司為該公司處理帳務,收取報酬,而開立發票予朱廷公司;上開進、銷項發票交易均係基於實際之交易行為而取得及開立,我並無幫助逃漏稅或填載不實會計憑證之行為等語。
五、經查:
(一)被告主張其原擔任夏賞公司之負責人,然已於92年9月15日,將夏賞公司轉讓予乙○○等事實,業據被告提出公司買賣合約書為憑(見第5376號偵查卷第289頁),並有卷附夏賞公司設立及歷次變更登記事項卡可資佐證(見第5376號偵查卷第240頁至第275頁),觀上開變更登記事項卡之記載,夏賞公司於89年間原登記負責人確為被告,嗣於92年10月16日變更登記為乙○○,股東亦僅存乙○○1人,之後被告即未再擔任夏賞公司之股東或負責人;核諸上情,足認被告上開所辯,堪信屬實。被告既將夏賞公司轉讓予乙○○,自乙○○接替擔任夏賞公司之負責人後,被告即非夏賞公司之負責人,此後夏賞公司所取得、開立及申報之發票,於無其他積極事證足佐之情形下,自難認與被告有何直接之關聯性,其理至明。再核諸卷附國稅局查緝案件稽查報告本文(見第5376號偵查卷第5頁至第15頁)、營業人進銷項交易對象彙加明細表(見第5376號偵查卷第116頁至第117頁)、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名冊(見第5376號偵查卷第159頁至第209頁)等全部事證資料,夏賞公司於被告擔任負責人期間所取得、經國稅局認申報進項異常之發票,僅有如附表三所示總金額為355萬元之發票4紙(銷售人名稱、發票月份、發票張數、發票金額等均詳附表三);而夏賞公司於被告擔任負責人期間所開立、經國稅局認申報銷項異常之發票,亦僅有如附表四所示總金額為3,690,165元之發票10紙(各買受人名稱、發票月份、發票號碼、發票金額等均詳附表四)。檢察官未詳查上情,僅依據國稅局所移送之數據資料,將夏賞公司非屬被告擔任負責人期間所取得、開立之涉嫌申報進項、銷項異常發票,亦全數算入被告本件涉案之異常發票,因認被告取得不實之發票計96紙,金額合計為72,617,309元,另開立不實之發票計159紙,金額合計為75,529,397元,均有誤會,先予敘明。
(二)被告於擔任夏賞公司負責人期間所取得及開立、經國稅局認申報進項、銷項異常之發票,固如前述有如附表三所示之進項發票4紙,及如附表四所示之銷項發票10紙。但觀卷附國稅局所查核夏賞公司營業人進銷項交易對象彙加明細表(見第5376號偵查卷第116頁至第117頁)、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名冊(見第5376號偵查卷第159頁至第160頁)、營業人取得不實統一發票派查表(見第5376號偵查卷第161頁)等資料所示,如附表三、附表四編號1所示之營業人武玄公司,係經國稅局列為「擅自歇業他遷不明」;如附表四編號2所示之東暉公司,亦經國稅局列為「廢止(撤銷)登記」;如附表四編號3所示之朱廷公司,其營業狀況則仍為「營業中」;依上開國稅局自行就武玄公司、東暉公司、朱廷公司等營業人之營業情形查核結論,其中朱廷公司既現仍「營業中」,涉案發票總金額為73,022元,顯難認屬異常之交易對象,而武玄公司、東暉公司雖分別經列為「擅自歇業他遷不明」、「廢止(撤銷)登記」,惟縱認該等異常事由屬實,亦僅屬上開公司於國稅局「查核時」之狀況,非謂該等公司自始即屬虛設行號,更無從逕認該等公司於本案相關之89、90年間,已無實際之營業行為。檢察官未逐項實際查證,僅抄錄國稅局之行政移送資料,將上開夏賞公司與武玄公司、東暉公司、朱廷公司等營業人間往來之發票,全部均列為不實之進、銷項發票,尚屬無據。
(三)再者,對於如附表三、附表四編號1所示夏賞公司與武玄公司間進、銷項發票之開立緣由,被告辯稱:當時係夏賞公司出貨予武玄公司,由夏賞公司開立發票予武玄公司,嗣後該批貨物有瑕疵遭退貨,武玄公司會計人員因不熟悉會計實務做法,未開立退貨折讓單,而直接將發票開回給夏賞公司等語,核與證人即武玄公司於89、90年間之負責人丙○○,於原審到庭具結作證所述:該段期間武玄公司與夏賞公司確實有交易往來,當時夏賞公司有賣產品給武玄公司,後來產品被武玄公司退貨,發票的問題係由公司會計人員自行處理,我就是依約定將貨退還給夏賞公司等情節相符(見原審卷第112頁至第114頁),徵諸如附表三、附表四編號1所示夏賞公司與武玄公司間進、銷項發票之開立時序及金額,係夏賞公司開立發票予武玄公司在先,武玄公司開立發票予夏賞公司在後,而雙方所開立之發票總金額亦屬相近,以夏賞公司於89、90年間向武玄公司銷貨、進貨金額相互沖銷結果僅出現+150,000元、-100,000元之差距,此各約當夏賞公司當年交易金額8.3%、5.5%,若就兩年度之進銷金額予以總和計算,僅有+50,000元之差距,堪認被告前揭辯詞,並非無稽,就此有利於被告事實存在之可能性,當不可率然予以否定排除。況夏賞公司與武玄公司於該段期間既確有交易之事實,此據證人丙○○證述明確,自難認上開發票係夏賞公司所虛進、虛開。又針對如附表四編號2、3所示夏賞公司開立予東暉公司、朱廷公司之發票,被告辯稱:當時係夏賞公司為上開公司辦理公司登記、帳務處理等事項,向各公司收取報酬,故而開立發票,該等發票均係有實際之交易行為而開立,並非虛開之發票等語;查如附表四編號2、3所示由夏賞公司開立予東暉公司、朱廷公司之發票,其各紙發票金額,均僅區區數千元至2萬餘元不等,其中開立予東暉公司之發票僅有1紙,金額僅17,143元,而開立予朱廷公司之發票5紙,合計金額亦僅73,022元,倘被告確有幫助東暉公司、朱廷公司逃漏稅捐之犯意,衡情實無須以此等零碎、小額之發票為之,被告辯稱該等發票均係因實際之交易行為而開立等語,亦未悖於交易常情。
(四)此外,被告擔任夏賞公司負責人期間所取得如附表三所示之進項發票,其發票金額合計為355萬元,占夏賞公司經國稅局查核認涉嫌申報進項異常之發票總金額72,617,309元之約4.9%,而被告擔任夏賞公司負責人期間所開立如附表四所示之銷項發票,其發票金額合計為3,690,165元,亦僅占夏賞公司經國稅局查核認涉嫌銷項異常之發票總金額75,529,397元之約百分之4.9%,比例均甚低,顯見絕大多數經認定為異常之夏賞公司進、銷項發票,均係集中於夏賞公司非由被告擔任負責人期間內所取得、開立,倘夏賞公司有取得、開立不實發票之情事,亦應係發生於被告已未擔任負責人之期間,就此允應由檢察官續予追查夏賞公司92年10月16日以後之登記負責人乙○○是否涉嫌犯罪,不能將相關刑事責任一概歸由被告承擔,更無從遽認被告有幫助如附表二所示之15家公司逃漏營業稅額之故意。
六、據上所析,本件以檢察官所舉證據,尚不足以證明被告有公訴意旨所稱之涉犯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商業負責人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等罪嫌,揆諸首揭說明,即應諭知被告無罪,原審為被告無罪之判決,認事用法均無不合。
七、檢察官雖不服原審諭知被告無罪之判決,提起上訴,指稱:
(一)按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於開立統一發票後,發生銷貨退回、掉換貨物或折讓等情事,應於事實發生時,分別依左列各款規定辦理。⒈買受人為營業人者:①開立統一發票之銷售額尚未申報者,應收回原開立統一發票收執聯及扣抵聯,黏貼於原統一發票存根聯上,並註明「作廢」字樣。但原統一發票載有買受人之名稱及統一編號者,得以買受人出具之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代之。②開立統一發票之銷售額已申報者,應取得買受人出具之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但以原統一發票載有買受人之名稱、統一編號者為限,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0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夏賞公司所出售之貨物不符武玄公司之需求,應取得武玄公司所開立之折讓單,而非武玄公司所開立之發票。
(二)夏賞公司分別於89、90年間銷貨予武玄公司1,800,000元,合計3,600,000元,及夏賞公司分別於89、90年間向武玄公司進貨1,650,000元、1,900,000元,合計3,550,000元等情,有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清單及營業稅年度資料查詢進項來源明細表在卷可稽,是夏賞公司於89、90年間向武玄公司銷貨、進貨之差額分別為150,000元、100,000元,若果真如被告所述,係因夏賞公司所出售之貨品不符需求,且武玄公司之會計不諳報稅實務,而由武玄公司再行開立發票予夏賞公司,則關於進貨、銷貨之價格為何會有差異?又一般交易常態,少有買賣雙方互開發票之情形。綜上所述,原審判決尚有違誤,請撤銷原判決,改為諭知被告有罪之判決等語。
八、經查:
(一)本件武玄公司就銷售退回之貨物,未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0條第1項所定方式處理,雖有未洽,但此屬武玄公司方面會計作業違反主管機關行政規定之問題。而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商業負責人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等罪之成立,均須以行為人具有犯罪之認識與決意為前提,而夏賞公司與武玄公司既有實際之交易,已如前述,在無積極證據之情況下,不能單以武玄公司發票開立會計作業之瑕疵,而推定被告犯罪。
(二)本件武玄公司就貨品銷售退回之會計作業採類似賣回沖銷方式,縱然與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0條第1項之要求有間,但細核夏賞公司於89、90年間向武玄公司銷貨、進貨金額相互沖銷結果僅出現+150,000元、-100,000元之差距,此各約當夏賞公司當年交易金額8.3%、5.5%,若就兩年度之進銷金額予以總和計算,僅有+50,000元之差距,可見前述理由說明,揆諸前引證人即武玄公司於89、90年間之負責人丙○○於原審之證詞,此應係武玄公司會計人員作業疏忽所致,不能據此為被告不利之認定。
九、綜上所述,檢察官憑以控訴被告涉犯幫助逃漏稅捐罪、商業負責人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等罪嫌之證據,均不足以證明被告犯罪,檢察官仍執詞指摘原判決不當,提起上訴求為撤銷改判被告有罪,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繆卓然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8年10月21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曾德水
法官遲中慧法官陳恆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檢察官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被告不得上訴。
書記官洪雪娥中華民國98年10月23日附表一
┌──┬────────────┬────┬─────┬─────┐│編號│營業人名稱│發票張數│發票金額│稅額│││││(新臺幣)│(新臺幣)│├──┼────────────┼────┼─────┼─────┤│1│龍鈺實業有限公司│8│4,005,000│200,250│├──┼────────────┼────┼─────┼─────┤│2│康莉有限公司│19│22,032,630│1,101,631│├──┼────────────┼────┼─────┼─────┤│3│匯鑫有限公司│27│17,112,949│855,648│├──┼────────────┼────┼─────┼─────┤│4│晨惟實業有限公司│1│545,000│27,250│├──┼────────────┼────┼─────┼─────┤│5│軒宜實業有限公司│3│6,000,000│300,000│├──┼────────────┼────┼─────┼─────┤│6│泓廣進有限公司│5│2,254,200│112,710│├──┼────────────┼────┼─────┼─────┤│7│聯鴻發企業有限公司│6│2,745,800│137,290│├──┼────────────┼────┼─────┼─────┤│8│廣翰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7│9,413,230│470,662│├──┼────────────┼────┼─────┼─────┤│9│斯邁爾科技國際有限公司│6│1,489,000│74,450│├──┼────────────┼────┼─────┼─────┤│10│台灣澤廣科技有限公司│6│3,188,000│159,490│├──┼────────────┼────┼─────┼─────┤│11│美珈殿貿易有限公司│4│281,500│14,075│├──┼────────────┼────┼─────┼─────┤│12│武玄國際有限公司│4│3,550,000│177,500│├──┼────────────┼────┼─────┼─────┤│小計││96│72,617,309│3,630,866│└──┴────────────┴────┴─────┴─────┘附表二
┌───┬────────────┬────┬─────┬─────┐│編號│營業人名稱│發票張數│發票金額│稅額│││││(新臺幣)│(新臺幣)│├───┼────────────┼────┼─────┼─────┤│1│斯邁爾科技國際有限公司│20│13,216,139│660,808│├───┼────────────┼────┼─────┼─────┤│2│新耀鵬科技有限公司│2│2,476,191│123,809│├───┼────────────┼────┼─────┼─────┤│3│文德科技有限公司│4│10,000,000│500,000│├───┼────────────┼────┼─────┼─────┤│4│昊珅股份有限公司│4│1,500,000│75,000│├───┼────────────┼────┼─────┼─────┤│5│長疆有限公司│4│1,000,000│50,000│├───┼────────────┼────┼─────┼─────┤│6│山懋企業有限公司│9│1,899,500│94,975│├───┼────────────┼────┼─────┼─────┤│7│武玄國際有限公司│4│3,600,000│180,000│├───┼────────────┼────┼─────┼─────┤│8│耀鵬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1,523,810│76,190│├───┼────────────┼────┼─────┼─────┤│9│和通實業有限公司│17│3,830,030│191,502│├───┼────────────┼────┼─────┼─────┤│10│慶霖電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8│4,497,540│224,876│├───┼────────────┼────┼─────┼─────┤│11│伊帆實業有限公司│13│2,598,810│129,942│├───┼────────────┼────┼─────┼─────┤│12│益登開發實業有限公司│16│9,319,720│465,987│├───┼────────────┼────┼─────┼─────┤│13│凡爾賽男仕精品有限公司│24│15,953,620│797,683│├───┼────────────┼────┼─────┼─────┤│14│凱晉有限公司│6│2,808,984│140,449│├───┼────────────┼────┼─────┼─────┤│15│亞昌科技有限公司等│34│3,760,053│188,003│├───┼────────────┼────┼─────┼─────┤│其他│大尚科技國際有限公司等│8│2,455,000│122,750││(減)│││││├───┼────────────┼────┼─────┼─────┤│小計││159│75,529,397│3,775,045│└───┴────────────┴────┴─────┴─────┘附表三(進項部分):
┌──┬─────┬────┬───────┬────────┐│編號│銷售人│發票月份│發票張數│發票金額││││(民國)││(新臺幣)│├──┼─────┼────┼───────┼────────┤│1│武玄國際有│90.02│2│165萬元│││限公司├────┼───────┼────────┤│││90.12│1│95萬元│││├────┼───────┼────────┤│││90.12│1│95萬元│└──┴─────┴────┴───────┴────────┘附表四(銷項部分):
┌──┬─────┬────┬───────┬───────┐│編號│買受人│發票月份│發票號碼│發票金額││││(民國)││(新臺幣)│├──┼─────┼────┼───────┼───────┤│1│武玄國際有│89.11│DM00000000│90萬元│││限公司├────┼───────┼───────┤│││89.12│DM00000000│90萬元│││├────┼───────┼───────┤│││90.09│JD00000000│90萬元│││├────┼───────┼───────┤│││90.10│JD00000000│90萬元│├──┼─────┼────┼───────┼───────┤│2│東暉投資股│89.11│DM00000000│17,143元│││份有限公司││││├──┼─────┼────┼───────┼───────┤│3│朱廷企業有│90.10│JD00000000│21,428元│││限公司├────┼───────┼───────┤│││90.10│JD00000000│17,143元│││││││││├────┼───────┼───────┤│││91.01│LA00000000│23,023元│││├────┼───────┼───────┤│││91.09│PW00000000│5,714元│││├────┼───────┼───────┤│││91.10│PW00000000│5,71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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