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票字第140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司票字第140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票字第14030號聲請人樂貓創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佳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玉珊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陳玉珊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因聲請人未提供相對人身分證字號,故本院無從以戶役政系統查詢)。
二、請 陳明 正確之請求金額(因聲請人民國109年7月22日聲請狀訴訟標的金額欄記載「新臺幣90萬元」,與請求事項一、及附表記載「新臺幣95萬元」不同,故有陳報之必要)。
中華民國109年7月24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顏志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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