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42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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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4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423號原告精技電腦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葉國筌 上列原告與被告 姜義鴻姜俊瑋 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之價額(債權人提起民法第244條撤銷詐害債權訴訟,依最高法院民國97年度第1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原則上以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但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低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則以該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計算。故債權人應遵期查報:①系爭不動產於起訴時之交易價額,並提出系爭不動產之估價單、鑑定報告、內政部實價交易登錄資料或其他適切之證據資料到院;②本件債權總額,即「本金」加計「算至起訴日為止之利息總和」【而非僅止計列「本金」數額】;③於上開①②兩者中,擇其較低者為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並自行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倘未查報標的價額者,則應參照同法第77條之12規定,暫先繳納新臺幣17,335元。如未依期補正,即以裁定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9年6月16日
民事庭法官王慧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6月16日
書記官姚安儒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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