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8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84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馬祖酒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葉金旺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奧堤公關顧問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 陳明 相對人奧堤公關顧問有限公司正確之法定代理人姓名,並提出公司登記事項變更表。
中華民國103年1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