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3383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33838號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務人 潘明諆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玖萬壹仟壹佰陸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相對人潘明諆分別於(一)民國99年4月19日向聲請人借款額度新臺幣160,000元整,借款期間自民國99年04月19日起至民國104年4月16日止,利息按年利率
13.37%計付。本金及利息自借款日起,每一個月一期,共分60期分期攤還。期間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或違約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且逾期償還本金、利息時,除仍按約定利率計息外,另自民國100年6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加計每月(期)新臺幣1,000元計付違約金。立有借據暨授信約定書為證。及於(二)民國100年03月14日向聲請人借款額度新臺幣160,000元整,借款期間自民國民國100年08月19日起至民國105年04月12日止,利息按年利率12.50%計付。本金及利息自借款日起,每一個月一期,共分60期分期攤還。期間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或違約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且逾期償還本金、利息時,除仍按約定利率計息外,另自民國100年07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加計每月(期)新臺幣1,000元計付違約金。立有借據暨授信約定書為證。
(二)上開相對人借款合計為新臺幣291,167元整,其餘部份詳如附表所示各筆貸款餘額,及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迄未清償,迭經催討相對人均置之不理,誠屬非是,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全部到期;依法債務人自應負給付責任,並應給付上開借款之延滯利息及違約金。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8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思瑜附表100年度司促字第33838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潘明諆│自民國100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一十│││133439││5月16日起││三點三七│││元│││││├──┼───┼─────┼──────┼──────┼───────┤│002│新臺幣│潘明諆│自民國100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一十│││157728││6月12日起││二點五│││元│││││└──┴───┴─────┴──────┴──────┴───────┘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潘明諆│自民國100年0│至清償日止│加計每月(期)新│││133439││6月17日起││台幣1,000元計│││元││││付違約金。│├──┼───┼─────┼──────┼──────┼───────┤│002│新臺幣│潘明諆│自民國100年0│至清償日止│加計每月(期)新│││157728││7月13日起││台幣1,000元計│││元││││付違約金。│└──┴───┴─────┴──────┴──────┴───────┘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