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補字第1112號
原 告 許正宗
被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上列原告許正宗因與被告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債務
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
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壹萬陸仟伍佰玖拾肆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新臺幣壹仟貳佰貳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
○○路○○○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雯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宋德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