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司繼字第38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司繼字第3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28日

裁判案由: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繼字第380號聲請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修偉 代理人 宋家榮 相對人即被繼承人 鍾明興 (亡)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鍾明興之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即被繼承人鍾明興尚積欠聲請人信用卡債新臺幣107,546元未為清償,惟其於民國105年8月27日死亡,其應繼承之人共有4人,因其親屬會議並未於
1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致聲請人無法行使權利,為確保聲請人之權利,爰依民法第1178條第2項規定,請求指定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等語。
二、按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之有無不明者,由親屬會議於一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議未於一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者,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法院選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並由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定六個月以上之期限,公告繼承人,命其於期限內承認繼承,此觀民法第1177條及第1178條第1項、第2項規定即明。
三、經查,本件被繼承人鍾明興固於民國105年8月27日死亡,惟被繼承人鍾明興之配偶及子女均尚存,且未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有戶籍謄本及本院家事法庭函影本在卷足稽。準此,繼承因被繼承人死亡而開始,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民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並無待於繼承人之承認,因被繼承人仍有繼承人存在,則本件既無「繼承人之有無不明」之情形,依上揭之規定,自無聲請法院為被繼承人之遺產選任管理人之原因,聲請人遽為聲請,於法無據,應不予准許。
四、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2月28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謝泓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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