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78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17869號債權人祥鑫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簡瑞慶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 蔡鸚騰 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 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定有明文;債權人未釋明者,毋庸命其補正,應駁回其聲請,司法事務官辦理督促程序規範要點第2點第4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債權人所提出之支票正背面及其退票理由單影本可知,該支票之發票人為擎能機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並非債務人蔡鸚騰,且蔡鸚騰亦非該支票之其他票據債務人,債權人復未表明請求之其他原因事實並提出相關釋明文件,故債權人對債務人蔡鸚騰請求給付系爭支票所示之票款,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其聲請,爰依上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8月3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