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453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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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45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4534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美娟 被上訴人即原告 楊翔雲
楊宗翰 共同訴訟代理人 連一鴻 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7年3月16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財產權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2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3,150元,非財產權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77條之14規定,應徵收新台幣4,500元,共計新台幣7,6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4月18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林欣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4月18日
書記官黃巧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