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450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45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4506號原告 鄭敏昌 訴訟代理人邱吉均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鄭長福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8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欠15,35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不足額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11月1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劉又菁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11月12日
書記官陳玉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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