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41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41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4124號聲請人 廖志成 訴訟代理人 李志正 法扶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朱顏萍 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55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5,4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管靜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2日
書記官鍾雯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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