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16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1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撤銷清算完結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162號聲請人 洪秀郎 相對人慶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洪秀郎上列聲請人聲報相對人清算完結事件,聲請人聲請撤銷核備,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95年度司字第10號以民國95年1月13日板院 輔民弘 95年度司字第10號函准相對人清算完結之核備,應予撤銷。
理由
一、按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依公司法第334條準用第83條規定,向法院聲報清算完結,法院固無須為「准駁聲報」之裁判。惟此等聲報,性質上屬非訟事件法第171條以下所列商事非訟事件,法院依同法第32條規定,應依職權調查事實及必要之證據,作形式審查,倘有所處分,依同法第36條第1項規定,應以裁定為之。是公司經聲報清算完結准予核備後,如有事實足認清算尚未完結,法院自應裁定撤銷核備。
二、查聲請人前向本院聲報相對人慶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完結,經本院以民國95年1月13日板院輔民弘95年度司字第10號函准予核備相對人清算完結(下稱系爭核備)。聲請人聲請撤銷系爭核備,聲請意旨略以:今發現相對人公司名下仍有資產尚未處分,清算尚未完結。為此,聲請撤銷系爭核備等語,並提出本院前揭函文、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為證,核無不合。揆之首揭說明,本院應撤銷系爭核備。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6月2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毛崑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6月23日
書記官喻誠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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