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29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2944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邱顯強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9年度執字第10075號、109年度執聲字第21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邱顯強犯如附表所示之罪而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開受刑人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受刑人邱顯強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就有期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卷附前揭案件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後,認聲請為正當,爰依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8月5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王振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吳慕先中華民國109年8月5日附表:受刑人邱顯強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險罪│├────────┼──────────┼──────────┤│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併科新│有期徒刑6月│││臺幣10000元)││├────────┼──────────┼──────────┤│犯罪日期│109年03月24日│109年03月29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9年度速偵│臺中地檢109年度速偵││年度案號│字第1729號│字第1746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9年度中交簡字第875│109年度中交簡字第││││號│1039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9年04月23日│109年04月30日│├───┼────┼──────────┼──────────┤││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9年度中交簡字第875│109年度中交簡字第││││號│1039號││├────┼──────────┼──────────┤│判決│判決│109年06月01日│109年06月08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8094號│第10075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