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家暫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家暫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暫時處分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家暫字第27號聲請人 蕭森仰 相對人 楊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暫時處分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3月6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正本理由欄三(二)第17行、第18行中關於「 林勇序 、林冠希」之記載,應更正為「 蕭郁臻 」。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所示,於家事非訟事件亦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6月23日
民事家事法庭法官顏妃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中華民國109年6月23日
書記官林俐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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