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上字第20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8年上字第2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上字第206號上訴人 蔡中仁 訴訟代理人 孫治平 律師上訴人 陳一男
張武謙 共同訴訟代理人 楊智綸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9年1月2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第3法庭續行準備程序。兩造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一週內,就「未經股東同意,將其股份藉由公司變更登記,登記為自己所有,該股東是否因此喪失該股份?可否請求賠償股份喪失之損害?」表示意見,並提出依據,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8日
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官朱耀平
法官邱育佩法官黃明發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9日
書記官康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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