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度重訴字第12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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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重訴字第1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一二六號
原告寶島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國和 訴訟代理人 趙守文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力薪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等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陸仟貳佰肆拾叁萬玖仟零貳拾元,應繳裁判費銀元貳拾萬零捌仟壹佰叁拾元,折合新台幣陸拾貳萬肆仟叁佰玖拾壹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陸拾貳萬肆仟叁佰肆拾陸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叁拾份(每份新台幣参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叁份及被告最新變更登記事項法、法定代理人及自然人被告最新戶籍謄本。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四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洪于智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四日
書記官林佳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