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2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251號原告 顏義福 被告 賴陸秀英 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本院99年度司促字第7396號),惟被告業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190元,應繳裁判費31,987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尚應補繳31,487.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