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5731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5731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促字第57319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羅聯福 債務人邱志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叁拾叁萬壹仟玖佰貳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九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暨按月計付300元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以六期計算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7年11月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古秋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7年11月5日
書記官林懷歆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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