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度嘉簡附民字第5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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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嘉簡附民字第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嘉簡附民字第52號原告 吳姝儀 送達代收人 吳東龍 被告 鍾釆秀 訴訟代理人 鍾方富 上列被告因民國104年度嘉簡字第1173號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7月29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仁智
法官康敏郎法官簡仲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8月2日
書記官林玫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