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3998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3998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39985號債權人 杜氏賢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張源郁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調解經法院核定後,當事人就該事件不得再行起訴、告訴或自訴;經法院核定之民事調解,與民事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鄉鎮市調解條例第27條第1項、第2項前段亦有明文。
二、經查,債權人與債務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業據兩造於民國104年8月6日在高雄市岡山區調解委員會調解成立,嗣經本院核定在案,有債權人提出之該會104年民刑調字第37
8號調解書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債權人就同一事件聲請對債務人張源郁發支付命令,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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