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度司家聲字第4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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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司家聲字第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閱卷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家聲字第49號聲請人 游寶蒔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家事事件法第3條第4項明定下列事件為丁類事件:九、拋棄繼承、無人承認繼承及其他繼承事件。次按,關係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聲請人及相對人同意,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許可。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83條第1項、第2項亦定有明文,合先敘明。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游寶蒔之父 游祥峯 (已歿)為被繼承人 游木曜 生前之財產管理人,嗣被繼承人死亡後,經本院選任 游松淵 為被繼承人游木曜之遺產管理人,但聲請人認被繼承人之遺產申報有異,是保障被繼承人之權益,爰依法聲請閱覽卷宗(本院100年度司財管字第18號)等語。
三、查聲請人游寶蒔主張各情,雖據提出本院100年度司財管字第18號民事裁定影本在卷為證。然經本院調閱前開卷宗,認前開指定遺產管理人事件聲請人 游智宏 所列舉之被繼承人遺產、戶籍謄本及仝立過房書,均為釋明該案聲請人游智宏與被繼承人之遺產間具有利害關係。再依本件聲請人自陳其非被繼承人游木曜生前之財產管理人,又聲請人於本院前開指定遺產管理人事件調查時,僅到庭佐證游智宏所述各情為真,總上均徵聲請人游寶蒔與被繼承人游木曜間並無法律上之利害關係。末以聲請人復未提出本院100年度司財管字第18號聲請人游智宏及被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游松淵同意閱覽前開卷宗之相關文件,揆諸前開法條規定,聲請人所為本件閱卷聲請,於法即屬無據,應予駁回。
四、爰依法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9月21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陳怡安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9月24日
書記官詹玉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