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8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18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1828號原告正茵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方正 上列原告與被告 邱双錦 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市○○段○○○號土地及同段9建號建物之最新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
二、全體被告即上開不動產共有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9年12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曾明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彭文章中華民國109年12月4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