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8年度侵附民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8年侵附民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侵附民字第2號原告3357甲107004(姓名、地址詳卷)訴訟代理人 蕭芳芳 律師(法律扶助)被告乙○○上列被告因本院108年度侵訴字第13號妨害性自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3月27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馬培基
法官黃柏仁法官陳昱維本件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戴嘉宏中華民國109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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