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促字第188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促字第18804號債權人亞洲信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債權人與債務人大時代測量顧問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債權人述明其得為本件聲請之依據為何?(所提支票受款人為首驊工程有限公司且無背書資料)中華民國95年10月23日
民事庭法官謝永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0月23日
書記官鄭敏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