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59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592號聲請人 蔡豪鈞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281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1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3月30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郭美杏
法官林振芳法官吳若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3月30日
書記官王妤甄┌─────────────────────────────────────────┐│附表:101年度除字第592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台幣)││├──┼─────────┼─────────┼──────┼─────┼─────┤│001│僑巨資訊企業有限公│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大│100年9月30日│16,696元│TA0000000│││ 司龍鐸 │安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