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4027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4027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40270號債權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樂明 債務人 謝秋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⑴新臺幣貳佰肆拾叁萬肆仟零肆拾玖元;⑵新臺幣壹佰伍拾貳萬玖仟肆佰肆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謝秋煌於民國95年5月24日簽立借據一紙,向聲請人借款560萬元,並於民國95年7月5日交付款項,其借款期限為20年,有利息之約定,其中貸款金額新臺幣220萬元部分,貸款利率按郵匯局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百分之一計算,嗣後機動調整,目前為年息百分之二點三七五,另貸款金額新臺幣340萬元部分,自中華民國95年7月5日起至96年7月4日止,按本行公告指數型房貸指標利率百分之二點零四加百分之零點三三計算,計為年息百分之二點三七,機動調整,自中華民國96年7月5日起至97年7月4日止,按本行公告指數型房貸指標利率加百分之零五三計算,機動調整,並自民國97年7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本行公告指數型房貸指標利率加百分之一點一三計算,嗣後隋本行公告指數型房貸指標利率調整而調整,目前為年息百分之二點五。以每個月為一期,分240期,按月攤付本息,如有一期未履行時,即視為全部到期,逾期交付借款本息,除按約定利率支付利息外,並按借據之約定,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10%,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約定利率20%加付違約金。
二、詎上項借款債務人謝秋煌僅繳償至民國102年6月30日及102年5月31日止,共尚積欠本金新臺幣3,963,490元及應付利息、違約金,履經催索均未獲置理。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9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寬裕附表102年度司促字第40270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謝秋煌│自民國102年5│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二點│││243404││月31日起││五│││9元│││││├──┼───┼─────┼──────┼──────┼───────┤│002│新臺幣│謝秋煌│自民國102年6│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二點│││152944││月30日起││三七五│││1元│││││└──┴───┴─────┴──────┴──────┴───────┘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謝秋煌│自民國102年7│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243404││月1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9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2│新臺幣│謝秋煌│自民國102年8│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152944││月1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1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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