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1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返還投資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124號原告 林治剛 上列原告與被告弘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投資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是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叁佰伍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叁萬伍仟陸佰伍拾元,扣除原告前為聲請支付命令所繳之裁判費伍佰元,尚應補繳叁萬伍仟壹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月1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劉瓊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月19日
書記官陳弘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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