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8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塗銷信託登記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81號原告 吳美蓉 被告 繆慧臻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信託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貳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貳仟捌佰捌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月1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劉逸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1月20日
書記官薛月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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