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附民上字第5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附民上字第5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04年度附民上字第54號上訴人BUDIMANRUDDYFUNGAI訴訟代理人 李慈修 被上訴人 陳孟勛 上列當事人間因詐欺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上訴人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4年8月20日第一審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03年度附民字第141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
一、上訴人主張: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聲明上訴狀」所載。爰求為:(一)原判決撤銷;(二)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美金10萬3225元。(三)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之判決。
二、被上訴人未提出書狀為何聲明及陳述,惟依其在刑事訴訟之陳述,不承認有侵權行為。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上訴人被訴詐欺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諭知無罪,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業經本院判決上訴駁回在案。則依照前揭規定,關於上訴人所提本件附帶民事訴訟,原審駁回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經核並無不合。上訴人上訴,猶執陳詞指摘原判決不當,求為判決如其上訴之聲明,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前段、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1月30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周政達
法官曾德水法官陳勇松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陳佳微中華民國104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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