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84號原告 吳建璋 兼訴訟代理人 謝明宏 被告 楊餘慶
華美航運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彭雲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至第三項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5萬元(計算式:300,000元+300,000元+50,000元=6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050元。又原告訴之聲明第四項請求被告華美航運股份有限公司應如起訴狀附表文字公告及發給底特律科技中心各區分所有權人,係請求為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為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
1項之規定徵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準此,本件原告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合計壹萬零伍拾元(計算式:7,050+3,000=10,050)。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銘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月19日
書記官劉雅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