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179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179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洪谷源

被上訴人

即原告中正南憲大廈管理委員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22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878,144元(計算式:占用面積51.85㎡×0.3025×起訴時之交易價額每坪183,501元=2,878,144元;另關於不當得利部分屬附帶請求,依112年11月29日修正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算訴訟標的價額),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2,794元(114年1月1日施行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規定參照),上訴人尚未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1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楊境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及上訴利益部分,應於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

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2月19日

書記官陳鈺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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