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9年度板小字第1189號民事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99年6月21日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叁萬陸仟陸佰叁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七
年一月一日起至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三十一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
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九十七年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陸仟陸佰玖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
六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99年6月30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程萬全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
提出上訴狀(上訴理由依法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
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
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99年6月30日
書記官石于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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