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板小字第2466號
上 訴 人 甲○○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清償債務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二十九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參萬捌仟肆
佰陸拾貳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
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25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君偉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