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5年度南小字第2388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南小字第2388號清償消費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95年10月24日上午09時11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
易第十八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郭貞秀
  書記官 陳志德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玖萬柒仟陸佰壹拾元,及其中新台幣玖萬
陸仟貳佰伍拾陸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七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八日起
至清償日止,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台幣壹佰元;
延滯第二個月逾期手續費新台幣參佰元,延滯第三個月(含)以
上者,每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台幣陸佰元。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95年10月24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陳志德
           法 官郭貞秀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之規定,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
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
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5年10月24日
           書記官陳志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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