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9年司繼字第3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繼字第395號聲請人衛生福利部東區老人之家法定代理人 宋冀寧 代理人 張燕青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者,應徵收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元。第13條、第14條、第15條及第17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為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第26條第1項、第30條之1所明定。此於家事非訟事件準用之,家事事件法第97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經本院命聲請人於收受補正裁定後7日內繳納聲請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元。又上開裁定已於民國109年8月31日合法送達聲請人,然聲請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此有本院送達證書及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等在卷可稽。是以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9月8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易新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