旗山簡易庭96年度旗簡字第213號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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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郭雅慧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旗簡字第213號返還信用卡借款事件於民國
96年9月18日下午5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旗山簡易庭民事第一
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廖建瑜
  書記官 吳永叁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參萬玖仟零玖拾參元,及其中新臺幣
參拾參萬陸仟壹佰柒拾柒元部分,自民國96年7月15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19.71%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96年7月15日起
至清償日止,逾期第壹個月者,按新臺幣壹佰伍拾元,逾期第貳
個月者,按新臺幣參佰元,逾期第參個月至第伍個月者,每月按
新臺幣陸佰元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仟陸佰肆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消
費明細表等件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
到場爭執,本院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
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
表明上訴理由。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旗山簡易庭
書記官吳永叁
法官廖建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吳永叁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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