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簡字第2913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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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簡字第291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妨害風化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1年度簡字第2913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呂柏廷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1年度偵字第1771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共同販賣猥褻之影音光碟片,科罰金新臺幣肆萬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甲○○自民國101年8月15日起,受僱於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 阿發 」之成年男子,擔任該男子所經營址設臺北市○○區○○街○巷○○號之「哈日DVD」店內之店員,彼等2人共同基於販賣猥褻影音光碟片之犯意,自不詳時間起,在不詳地點,向不詳姓名之人,購入內容含有18歲以上男女裸露性器官或從事性交、性暴力、性虐待之畫面,客觀上足以刺激或滿足個人性慾,並引起一般人感覺不堪呈現於眾或不能忍受而排拒,且非屬藝術性、醫學性或教育性價值之猥褻影音光碟片共7片(品名為「醉犯友人之妻」5片、「人妻悅旅行」2片)及其他非猥褻之影音光碟片,並將上開猥褻影音光碟片公然陳列於上開店內之擺設架上,而擬以每片新臺幣50元之價格,販賣不特定人以牟利。嗣於101年8月22日14時51分許,在上址為警當場查獲,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猥褻影音光碟片7片。案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一分局報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二、證據:㈠被告甲○○於警詢中、偵查時及本院訊問時之供述。
㈡扣案之猥褻影音光碟片7片(本院101年度刑保字第1644號)。
㈢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一分局忠孝東路派出所臨檢紀錄表
、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現場臨檢照片及扣案光碟之封面及部分畫面翻拍照片列印影本。㈣本院卷附扣案光碟之封面(含正、反面)翻拍照片列印影本。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35條第1項之販賣猥褻光碟片罪。其公然陳列猥褻影音光碟片之低度行為應為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又按刑事法若干犯罪行為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立法時既予特別歸類,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要素,則行為人基於概括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1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1罪。學理上所稱「集合犯」之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具有重複特質之犯罪均屬之,例如:經營、從事業務、收集、販賣、製造、散布等行為概念者為是(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1079號刑事判決意旨可資參照)。是被告於上開期間內,持續在同一地點內販賣猥褻影音光碟片之行為,具有不斷反覆實行之特性,屬集合犯,應僅論以1罪。被告與綽號「阿發」之成年男子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爰審酌被告並無犯罪前科,素行尚可,犯罪動機及目的無非藉販賣猥褻影音光碟片賺取差價牟求小利,販賣猥褻影音光碟片之時間僅有1週、扣得之猥褻光碟片數量僅7片,惟販賣猥褻影音光碟片影響社會善良風氣,暨犯後於偵查中及本院訊問時均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爰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至扣案之猥褻影音光碟片7片,應依刑法第235條第3項之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宣告沒收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1項,刑法第28條、第235條第1項、第3項、第42條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但書,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4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黃傅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劉子豪中華民國101年12月14日附表:
┌──┬───────┬──────┐│編號│品名│數量(片)│├──┼───────┼──────┤│一│醉犯友人之妻│伍│├──┼───────┼──────┤│二│人妻悅旅行│貳│└──┴───────┴──────┘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35條(散布、販賣猥褻物品及製造持有罪)散布、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3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散布、播送、販賣而製造、持有前項文字、圖畫、聲音、影像及其附著物或其他物品者,亦同。
前二項之文字、圖畫、聲音或影像之附著物及物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