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重訴字第3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清償欠款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重訴字第306號上訴人即原告 鄭鈺穎 被上訴人即被告 鄭昭治
鄭昭福 鄭昭湟 上列當事人間因109年度重訴字第306號請求清償欠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仟壹佰零肆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新臺幣壹拾陸萬叁仟柒佰貳拾捌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7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黃信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11月27日
書記官林雅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