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20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2097號原告 汪春萍 被告金工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德興 被告 蕭嘉倫
刁建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718,188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7,82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7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謝宜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7日
書記官劉德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