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度簡上字第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簡上字第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確認通行權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簡上字第44號上訴人丙○○
號訴訟代理人 謝信義 律師被上訴人乙○○訴訟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九十七年二月十九日下午四時十分,在本院屏東簡易庭由受命法官邱玉汝行準備程序並調查證據。
中華民國97年1月9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徐美麗
法官潘快法官邱玉汝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月9日
書記官魏慧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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