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清字第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清字第64號債務人甲○○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一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並釋明如附件二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一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並釋明如附件二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7年11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翁金緞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11月11日
書記官彭建山附件一:
(一)繳納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之收據。
(二)聲請人95、9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三)財產目錄部分請補正:臺南市○○街8之1號所坐落地號,即臺南市○區○○段○○○○○○○○○○號之土地最新登記謄本(含他項權利部)。
(四)陳報聲請人之配偶 王信二 之薪資收入及財產狀況。
(五)聲請人應提出2年內在各證券公司買賣股票往來交易紀錄,若無,亦請提出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無往來紀錄之證明。
(六)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之當事人查詢個人資料(信用報告)回覆書。
附件二:
(一)債務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向香港上海匯豐銀行申請協商債務清償方案不成立,請釋明當時協商還款方案之內容為何?及無法負擔任何還款條件之原因為何?
(二)請債務人釋明是否扶養 王敬勳 、 王敬淳 ?如有,每月支出受扶養人王敬勳、王敬淳扶養費之計算方式及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