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13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強盜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1393號聲請人 黃神智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強盜案件,聲請發還扣押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現金新臺幣壹仟元,應發還黃神智。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 吳清海 涉嫌搶奪聲請人黃神智身上之現金新臺幣(下同)1000元,業經警方查扣在案,爰聲請准予發還等語。
二、按扣押物若無留存之必要者,不待案件終結,應以法院之裁定或檢察官命令發還之;其係贓物而無第三人主張權利者,應發還被害人,刑事訴訟法第1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吳清海涉嫌搶奪聲請人黃神智置於褲袋內之千元鈔票1張,並隨即至超商將之兌換為百元鈔票10張,經警循線逮捕後,當場扣得贓款1000元(百元鈔票10張),有扣押物品目錄表可稽,被告於警詢亦坦承上情,足認扣案現金乃黃神智遭搶千元現鈔變得之物,黃神智依法有權主張發還,是認本件聲請,核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2月7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周宛瑩
法官蕭雅毓法官陳文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李諾櫻中華民國109年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