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4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426號原告 黃文科 法定代理人 黃義勇 訴訟代理人 蘇文奕 律師
陳郁芬 律師複代理人 李家鳳 律師被告 黃沁琳
黃美雲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培芬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9年3月24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15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9年2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淑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2月7日
書記官謝璧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