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25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2510號上訴人 林雅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廖雯慧 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玖拾陸萬壹仟柒佰肆拾貳元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伍仟陸佰零肆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3月1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匡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3月10日
書記官巫玉媛